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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879號

聲請非常上訴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本仁李玉卿黃秋鴻

原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明文規定。又提起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係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㈠查原告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背信案之確定判決,有「前後矛盾」為由,檢具事證,向檢察總長申請救濟,請求其提起非常上訴。惟檢察總長或承辦檢察官於處理原告所聲請之救濟案時,涉及「裁量濫用」、違反「公平正義」及「論理法則」,而作成駁回原告之聲請案,損害原告之權益。

㈡原告依司法院釋字第486 號及466 號解釋意旨,對檢察總長、檢察官裁量濫用、違反公平正義、論理法則之行為,有權訴請司法機關予以救濟及受公平之審判;且原告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事件,核其性質,非刑事之「告發」或「告訴」案件,亦非民事案件,故不屬普通法院管轄;且聲請案件之「准」或「駁」之決定,均由檢察總長單方面之行政行為所決定,應為行政處分,故此種因公法(刑事訴訟法)所生之爭執,依目前法律規定,為鈞院審判之權限。

㈢又本件訴願決定不受理之理由,為檢察機關實施之犯罪偵查、訴追程序係為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屬於廣義司法權之行使,與一般行政行為有別,惟原告依法定程序向檢察總長聲請救濟,僅以該確定判決,有無「前後矛盾」、「違背法令之情事」、「裁量濫用」及「是否違公平正義、論理法則」而已,今法務部將本案視為犯罪偵查、訴追程序為廣義司法權之行使,與事實不符,係「事實認定錯誤」,故原訴願決定不合法,應予撤銷云云。

三、按檢察機關實施之犯罪偵查、訴追程序,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屬於廣義司法權之行使,與一般行政行為有別,人民對之如有不服,應循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特別程序提出救濟,尚不得向本院提起,故本院自無審判權。從而,法務部以原告前述所為之訴願為不合法,而為不受理之決定,於法並無不合。本件原告之請求,本院並無審判權,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879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非常上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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