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10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代表人
- 陳晉源(局長)
上當事人間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叄、四第一行記載:「綜上所述,如『附表一』裁決書部分,原告已無起訴之利益,應予駁回。如『附表二』
裁決書部分,原處分未依裁處時之法律科罰,已有違誤」,應更正為「綜上所述,如『附表二』裁決書部分,原告已無起訴之利益,應予駁回。如『附表一』裁決書部分,原處分未依裁處時之法律科罰,已有違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之意旨,行政訴訟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者,行政法院亦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