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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638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玫君

原告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9 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為同法第4 條第1 項所明定。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撤銷訴訟,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屬不備起訴之要件,且無從補正,應依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次按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觀訴願法第3 條第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又「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且分經司法院釋字第423 號解釋、亦據財政部以民國(下同)94年5 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4800 號函釋在案。

三、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來函要求原告於95年8 月25日前分別繳納新台幣(下同)100,214 元、27,100元、15,956元,有被告8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等影本附卷可稽。惟原告已於92年1 月25日前繳納本稅188,399 元及行政救濟加計利息669 元之半數,而提起行政訴訟,是被告應重新計算原告89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繳(退)稅額云云。

四、經查,原告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本人及其配偶管惠莉之營利、薪資、利息所得計1,696,338 元,被告乃併課核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2,568,352 元,淨額為1,755,296 元,發單補徵稅額194,988 元(應納稅額198,747 元-扣繳稅額62,751元-原退稅額58,992元),並就所漏稅額135,996 元處0.2 倍罰鍰27,100元(計至百元止)。原告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並於95年6 月29日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41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後原告收受被告以本件行政救濟確定補徵原告尚未繳納之稅款93,865元,並按日加計行政救濟利息6,349 元及27,100元罰鍰繳款書;及原告雖依法提起上揭訴願,惟逾復查決定所定繳納期間始繳納半數,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194,988 元半數所加徵15% 滯納金14,622元及滯納利息1,334 元之繳款書。

五、關於原告不服89年度補徵稅款93,865元及罰鍰27,100元,並按日加計行政救濟利息6,349 元部分,經原告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並於95年6 月29日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41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復查、訴願決定書及裁判書等附於原處分卷可稽。原告就同一事件,再事爭執請求,核係就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同一訴訟標的起訴,已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首開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六、另原告不服加徵滯納金14,622元及滯納利息1,334 元部分,其並未提起訴願,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不服系爭處分,未經合法復查、訴願程序,逕向本院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七、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9 款、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638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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