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更一字第15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
- 即被告
- 代表人
- 乙○○(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95年度簡更一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0月2 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法 官 吳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