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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更一字第15號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慧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內政部
即被告
代表人
乙○○(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95年度簡更一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0月2 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法 官 吳慧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更一字第15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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