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34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甲○○
- 相對人
- 即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年95月7 日31年度裁字第13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不服本院95年度裁字第134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95年8 月9 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95年8月10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2 日,至95年8 月21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95年8 月28日始提起抗告,亦有加蓋於訴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抗告人提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清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