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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6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侯東昇陳秀媖李玉卿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理由欄第15頁第3 行至第4 行、正本理由欄第11頁第26行至第27行所載:「足證此部分之連帶債務於被繼務」,應更正為:「足證此部分之連帶債務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經債權人日盛銀行向被繼承人追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 東 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 怡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6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