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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27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姜素娥陳心弘楊莉莉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6 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觀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聲字第16號、92年度裁聲字第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緣於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發放之輔助購宅款為其配售房地總價之決算價新台幣(下同)3,624,120 元,扣除自費增坪4 坪價款426,367 元,聲請人尚有餘款1,932,753 元未獲發給;另其於94年4 月25日繳交配購眷舍之自備款,僅獲退還1,050,000 元,亦有餘款17,174元未獲返還,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949,927 元(輔助購宅款1,932,753 元及自備款未歸還款17,174元)並自94年5月17日起至給付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627號判決以核發輔助購宅款及退還配購眷舍自備款之權責機關應係國防部,聲請人向相對人為前開請求,其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故本院前開判決業就聲請人所聲明之事項審理並作成駁回其訴之判決,並無就本件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至聲請人所指本院前開判決有脫漏等語,均係就前開判決所持理由是否完備為爭執,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楊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2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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