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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徐樹海黃璽君吳錦龍鄭淑貞林茂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
甲○○ 居所

             送

右聲請人與教育部間因級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一年

度裁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裁判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經查該裁定主文諭知「再審之聲請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無脫漏,聲請人所指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脫漏等語,均係就上開裁定所持理由為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徐 樹 海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林 茂 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二七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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