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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516號

優惠存款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林文舟陳鴻斌闕銘富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辛○○
原告
壬○○
原告
癸○○
原告
子○○
原告
丑○○
原告
寅○○
原告
卯○○
原告
辰○○
原告
巳○○
原告
午○○
原告
未○○
原告
申○○
原告
酉○○
原告
戌○○
原告
亥○○
原告
天○○
原告
地○○
原告
宇○○
原告
宙○○
原告
玄○○
原告
黃○○
原告
A○○
原告
B○○
原告
C○○
原告
D○○
原告
E○○
原告
F○○
原告
G○○
原告
H○○
原告
I○○
原告
J○○
原告
K○○
原告
L○○
原告
M○○
原告
N○○
原告
O○○
原告
P○○
原告
Q○○
原告
R○○
原告
S○○
原告
T○○
原告
U○○
原告
V○○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
被告
教育部
代表人
W○○部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院臺訴字第095008986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 項、第15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亦為訴願法第1 條第1 項、第77條第8 款分別明定。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復為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所明定。足見提起撤銷訴訟係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

二、次按行政處分之要素,指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特徵,有下列6 種:㈠行為、㈡行政機關、㈢公權力、㈣單方性、㈤個別性及㈥法效性。其中所謂「個別性」相當於首揭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 項所稱之具體事件,易言之,行政處分乃規制個別事件之行政行為。此一特徵構成行政處分與行政命令(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重要區別。故行政行為之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其內容為一般(抽象)性規範者,為行政命令;若行政行為之對象為特定人,其內容為具體的事實關係者,乃典型之行政處分。從上述基本特徵的差異延伸,尚能得出另一區別標準,即是否具有長效:行政命令含有反覆實施之作用,而行政處分則通常係一次完成。另就「法效性」而言,凡行政機關之行為,尚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均應排除於行政處分之外,此類行為首推行政內部行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為之監督指示亦非行政處分(參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第9 版第322 頁及第328 頁)。

三、查本件爭執,係原告對於被告制定、報請行政院於95年1 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0538號函核定、被告於95年1 月27日以台人(三)字第0950010490C 號函公布施行之「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及「學校退休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 點之1 修正案不服,提起撤銷訴訟。但查上開「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之制定及呈報行政院核定,係屬行政機關內部行為,至於被於告95年2 月10公布該方案之試算公式及專線電話,係純屬資訊提供之便民措施,要非行政處分至明。而「學校退休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 點之1 修正案則屬行政規則之範疇,均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且其施行後具有長效性,含有對於得不特定之多數人(因包括將來可能退休之人員)反覆實施之作用,與行政處分係一次完成之特徵顯有不同。且上開要點乃抽象性一般規範,尚難謂具有「具體」、「特定」之性質,自無認該要點係屬行政處分之餘地。

四、綜合上述,本件原告對於非行政處分之「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其試算公式武及「學校退休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 點之1 修正案不服,提起訴願,即有不合,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並無違誤,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51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優惠存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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