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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14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國成陳秀媖李玉卿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42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4214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因上訴人址設臺北市,毋庸加計在途期間,至96年12月24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6年12月25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怡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1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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