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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170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陳秀媖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
上訴人
代表人
王添盛(主任委員)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2 日本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17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新臺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計應徵收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17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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