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45號
- 原告
- 金聖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清 律師
- 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德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7年12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系爭處分是否合法有據,端視招標機關民國95年8 月9 日中購開二字第0954500266號函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決標予原告之處分)經訴訟結果如何,以之為先決問題,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891 號案件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91 號案件經原告上訴後,已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9年1 月21日以99年度判字第1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判決電子檔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