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920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文規定。又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為金管會主委,該機關雖禁止外賣,卻未實際管制監督,致中國信託爛帳外賣新台幣(下同)1 億元,無確實過濾買方身分,阿貓阿拉丁皆可。嚴重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生命、訴願、訴訟權之規定。原告依憲法第24條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9 億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等提起給付之訴,請求被告應為國家損害賠償,揆諸前揭說明,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尚非得依行政訴訟救濟,不屬本院審判範疇,原告等2 人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難謂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