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97號
- 再審原告
-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對本院95年1 月11日94年度訴字第101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6 年8月27日96年度判字第15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 條第1 項第9 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查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再審事由部分,依據上開法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自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至於再審原告主張有同條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者,依據上開法條第3 項規定,另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本院94年度訴字第01013 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該判決係經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決以聲請人之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在案。是聲請人所指前開確定判決是否有適用法規顯然錯誤情形,依據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是再審原告現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關於此部分為管轄錯誤,自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