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93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丘欣(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七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6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9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179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七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6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9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