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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012號

醫師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國成李玉卿陳秀媖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醫師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5 月8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301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01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醫師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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