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085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胡方新陳秀媖李玉卿

上訴人
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經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5 月1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308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6 月16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6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 玉 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