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308號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陳秀媖

原告
全省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96年7 月24日交訴字第09600381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10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經行政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為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並敘明逾期不繳,即予駁回。茲查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9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起訴即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30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