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308號
- 原告
- 全省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96年7 月24日交訴字第09600381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10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經行政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為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並敘明逾期不繳,即予駁回。茲查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9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起訴即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