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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526號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蔡進田王碧芳蕭忠仁

原告
甲○○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趙世璋(司令)

上列當事人間因考績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96年8 月22日96年決字第092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30 號解釋)。如無損公務人員之基本權利,影響其權益並非重大者,現行實務上,尚不許其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其年度考績被評定為乙等,並不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無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參照前開解釋意旨,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謀救濟。

二、本件原告為被告所屬軍官,其95間因過失傷害案件遭刑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年度考績經被告核定為乙等。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依照前述說明,並非所許。至於原告所稱影響其考績獎金及進修升遷之機會等等,或非考績評定之內容所直接肇致,或無必然之關聯,且均難認為損及原告服軍職之基本權利而影響重大,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訴願決定不受理其訴願,並無不合。原告進而提起撤銷訴訟,不備撤銷訴訟須合法訴願前置之要件,為不合法,又不能補正,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52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