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76號
- 上訴人
- 碩茂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6年9 月1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7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0077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6年9 月1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7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