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褔鵬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7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