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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42號

拆遷救濟金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鄭小康陳秀媖李玉卿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拆遷救濟金事件,對於民國98年3 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4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遷救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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