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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33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立杰劉錫賢林惠瑜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表人
彭勝竹(司令)

上列當事人間眷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173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3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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