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23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趙世璋(司令)
上列當事人間因年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於63年11月1 日由軍官退伍,經計算服務年資30年核發退伍金。嗣先後陳請併計7 年士官役年資核發退伍金,經被告否准,循序起訴併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700 萬元,經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之行政法院以88年度判字第3643號判決駁回確定。之後原告又先後多次陳情,經被告函復後,再次循序起訴,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744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5年度裁字第264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二、現原告逕行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核發7 年士官役年資之退伍金加計利息,及國家賠償新台幣500 萬元。經核其請求核發退伍金部分,係課以義務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5 條規定,須以經過訴願程序為前提,其本次起訴,未再經訴願程序,並不合法(若以之前所經訴院程序為據,早已逾起訴期間)。其請求國家賠償部分,則經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之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起訴亦不合法。如此之不合法情形均屬不能補正者,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9 款、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