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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7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鄭小康陳秀媖李玉卿

上訴人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陳建宏(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3 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7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77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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