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甲○○(原名:蔡秉和)
- 被上訴人
- 考選部
- 代表人
- 乙○○(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1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27日送達,由上訴人蓋章在卷,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於97年12月2日擬具異議書,聲明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2 項規定,免予以徵收,上訴人不願補正裁判費至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