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1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97年度裁字第97號裁定、97年1 月18日97年度裁字第9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1 月17日97年度裁字第97號裁定及97年1 月18日97年度裁字第98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9 至14 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聲。經核該二裁定均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各該次再審之聲請,其有無事實上之再審事由,涉各該次聲請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