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22號
- 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間眷舍再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民國98年11月30日97年度再字第222 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明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間眷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3154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並確定,聲請人於確定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本院就有無再審事由予以審酌,詳論其理由,而後為駁回之判決,並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之情形,且於判決主文中已諭知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再者,聲請人業於98年12月21日就前開判決提起上訴,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