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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93號

檢舉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進田李得灶陳國成

原告
甲○○
被告
法務部
代表人
乙○○(部長)

上列原告因檢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所屬人員應負如何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懲戒責任或民事責任,非由行政法院審判決定。行政機關應否追究所屬人員應負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或懲戒責任,涉行政職權之發動,乃機關監督之事,與命負民事責任,均非行政法院權限所及。若竟起訴請求命行政機關追究所屬人員應負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懲戒責任,或命行政機關或其所屬人員負民事責任,其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起訴即非合法,且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機關追究其所屬檢察官楊大智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懲戒責任,或命被告機關所屬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楊大智負民事責任賠償損害,依上開規定與說明,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19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檢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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