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47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蔡進田林樹埔鄭小康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4 月15日台財訴字第097001321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若逾期提起,顯不合法,其情形不可補正,應依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4 月15日台財訴字第09700132170 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查訴願決定書係於97年4 月16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應自97年4 月17日起算,因原告住居於本院所在地台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至97年6 月16日(星期一)屆滿。原告遲至97年9 月22 日 始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照前開規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主張其設籍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19 巷10號,訴願決定書送達於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19 巷8 號,由管理員代收,為不合法等語。經查原告提起訴願時,於訴願書明載住址: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19 巷8 號,訴願決定書對該址送達,並無不合。經對該址送達結果,由原告之配偶謝偉琦代收,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查復函附補註記送達證書在卷為證,其送達合法。原告上開主張顯非可採,逾期起訴事證無誤。附予說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鄭小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4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