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50號
- 原告
-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代表人
- 戴桂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洪瑞燦 律師
- 被告
- 呂雯即德寬牙醫診所
- 訴訟代理人
- 楊啟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5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 項所載「新臺幣陸佰玖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應更正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註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