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40號
- 原告
- 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克彥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代表人
- 張延光(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9年6 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裁判須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05號水利法事件判決結果為先決問題,前於99年6 月10日裁定本件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次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05號水利法事件於98年12月7 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0 年5 月26日以100 年度判字第844 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 年1 月12日裁定駁回被告上訴,而告確定,有歷審裁判在卷可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