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40號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本仁蘇嫊娟林妙黛

原告
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克彥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表人
張延光(局長)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9年6 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裁判須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05號水利法事件判決結果為先決問題,前於99年6 月10日裁定本件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次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05號水利法事件於98年12月7 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0 年5 月26日以100 年度判字第844 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 年1 月12日裁定駁回被告上訴,而告確定,有歷審裁判在卷可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