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5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蔡進田楊莉莉黃本仁

原告
蔡銘桐即長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鴻興 律師
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代表人
甲○○(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8 月14日訴0000000 號審議判斷(視為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係以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而請求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為要件,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若處分業經確定,自不許當事人復對之提起訴願(參照最高行政法院47年判字第15號判例),亦不得進而提起撤銷訴訟。對於採購申訴所為之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訴訟救濟,原處分即告確定。若竟重提申訴,進而提起撤銷訴訟,為不備起訴要件,又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參與被告辦理「樹林市○○街○ 段管線抽換工程」採購案之競標,不服被告所為不予發還押標金之處置,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8年5 月21日台水十二發包第00000000000號函復異議無理由之處理結果。原告不服,提出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6 月26日訴0000000 號審議判斷為申訴不受理之諭知,並於98年7 月7 日送達審議判斷書。原告並未對此審議判斷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訴訟,卻於嗣後對被告98年5 月21日台水十二發包第00000000000 號函復異議處理結果重行提出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4日訴0000000 號審議判斷為申訴不受理決定,原告始於98年10月14日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且以原處分撤銷為據合併請求給付返還)押標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核原告既未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6 月26日訴0000000 號審議判斷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訴訟,原處分即告確定,之後重行提起申訴,進而提起撤銷訴訟,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並不合法。以撤銷原處分為據合併提起之給付訴訟,因撤銷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無從合併,合併起訴亦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3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