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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1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蔡進田林樹埔闕銘富

原告
甲○○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代表人
乙○○(站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交訴字第09700548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被告所為裁決,提起訴願,經交通部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交訴字第0970054817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所為之裁決違法。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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