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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簡字第375號

償還公費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蔡紹良

原告
陸軍專科學校
代表人
甲○○校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複代理人
邱雅郡 律師
被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而涉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規定及司法院民國92年9 月17日(92)院臺廳行一字第23681 號令,應適用簡易程序,且依同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先此敘明。

二、事實概要:被告乙○○原係原告之常備士官班第64期學生,因竊取他人財物,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第03022 條第12款規定,以90年5 月1 日(90)斤家字第1777號令開除其學籍。依行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2 條、第3 條規定,被告乙○○應賠償其在校費用計151,798 元,被告已賠償23,798元,尚欠原告128,000 元未依約按期償還。

三、原告主張略以:被告乙○○原係原告常備士官班第64期( 起訴書誤植為63期) 學生,因竊取他人財物,經原告依據所頒行之學員生手冊第03022 條第12款規定,於90年5 月1 日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2 條、第3 條規定,被告乙○○應賠償其在校費用計151,798 元,被告除清償23,798元外,尚欠128,000元。再被告偕李彩雲為被告乙○○之家長,已立具切結書保證願意償還全部應賠償之金額,有家長簽具之契約書及學生離校志願切結書影本乙份可資佐證。是被告偕李彩雲應負賠償責任等情。並聲明求為判命被告給付原告128,00 0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內免其責任。被告則均未於調查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8 號解釋理由略謂:「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是依國防部各軍事學校設立宗旨,係以培養訓練國軍各軍種之幹部為目的,國防部為解決各軍種軍士官缺額補充,以公費教育方式,鼓勵各個學齡之學生接受軍事教育,進而成為各軍種幹部來源,並訂定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作為處理事項業務依據,並確保享受公費待遇之學生於畢業後依約按受分發各部隊及軍事機關學校完成服務,以解決軍中幹部來源之問題,為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此項規定並作為與接受公費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且經學校與公費學生訂立契約後,即成為契約之內容,雙方當事人自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上之義務。次按行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核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國軍各軍事學校招考之學生報到入學後,經轉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除符合本辦法免賠在校費用之規定外,均應賠償在校期間費用。」第3 條第1 項規定:「學生自報到入學日起至核定轉學、退學或開除學籍之前一日止,除扣除得折抵最高一年十月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外,其賠償費用之範圍及標準如下:

㈠薪津: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㈡主副食品價款:依月給與定量,以原領用時規定價格折算之。㈢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作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倘有欠繳者,照原製作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㈣教育訓練費:除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生外,以教育階層及各班次之人年教育經費基準核算。」第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賠償費用之方式如下:學生接到核定轉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命令時,應於賠償費用後辦理離校手續。但賠償義務人( 學生或其家長或監護人) 當時無力一次賠償時,應詳敘理由申請分期賠繳。」第7 條但書規定:「…但學生經各校開除學籍、自動辦理轉學、退學或預備學校及中等教育學校之學生,因違犯校規而輔導轉學者,其家長及監護人,不得申請免賠。」準此以論,本件原告於學生受開除處分時,依上揭賠償費用辦法規定及本於保證人所為承諾負責賠償公費全額之意思表示,固得請求該受開除之學生及其保證人償還原告所支出之公費,亦即對被告享有因行政契約所生之賠償請求權,要屬無疑。

五、惟按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第1 項)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2 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至行政程序法第149 條雖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惟所謂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係指行政程序法未規定契約之性質者,得準用民法有關契約性質之規定而言。就因行政契約而生之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1 項之規定,尚無依行政程序法第149 條規定準用民法第125 條所規定消滅時效之餘地(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914 號判決、97年度裁字第1607號裁定意旨及本院96年度訴字第4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基於國家享有公權力,對人民處於優越地位之公法關係特性,為求公法法律關係之安定及明確,關於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並無類推適用民法第144 條關於抗辯權之規定,而應採行權利消滅主義。亦即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即當然歸於消滅,並無待當事人主張,法院即應依職權調查有無消滅時效完成之事實(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22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六、經查:被告乙○○原係原告常備士官班第63期學生,因竊取他人財物,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第03022 條第12款規定,以90年5 月1 日(90)斤家字第1777號令開除其學籍,而被告乙○○在校期間,原告為其支出之公費計有:⒈薪餉:11 8,430元(每月13,290元);⒉教育輔助費:3,800 元(每次1,900 元×2 次);⒊教育費:4,096 元(5, 600×267/365 );⒋主副食費:20,507元(89年8 月7 日至90年5 月1 日,主食費每月2,325 元,副食費大月75元,小月78元);⒌節日加菜金:100 元(50元×2 次);⒍副食加給:3,075 元(89年8 月7 日至90年5 月1 日,每月350 元,每日11元);⒎服裝費:白運動鞋296 元,短統皮鞋511 元,黑襪48元(每雙16元×3 雙),衛生衣褲135 元,內衣褲140 元(每套70元×2 套),白毛巾42元(每雙21元×2 雙),羊毛背心560 元,草綠行李袋166 元,長運動夾克645元,短袖運動服254 元,橢圓兵籍牌27元,帆布皮鞋633 元,合計151,798 元,而被告已清償23,798元,尚欠128,000元,且被告丙○○○亦書立契約書及出具切結書承諾負責分期償還上開全部應賠償金額等情,有卷附被告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5頁)、原告90年5 月1 日(90)斤家字第1777號令(見本院卷第16、17頁)、被告已繳款項收據(見本院卷第19頁)、被告偕李彩雲書立之契約書及切結書(見本院卷第20頁正、反面)等件影本為證。故原告於被告乙○○受開除處分時,依上揭賠償費用辦法規定及本於被告偕李彩雲簽立之契約書及切結書,自得請求渠等償還上述積欠之公費金額。

七、惟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行使上開公法上之請求權已否逾消滅時效期間?查原告上開償還公費請求權之原因事實係發生在行政程序法90年1 月1 日施行之後,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事項,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1 項規定之5 年期間。再稽之卷附兩造簽立之契約書所載( 見本院卷第20頁) ,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償還上開金額,如有一期遲延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除償還前第1 、2 期款項外,自90年6 月19日(星期二)起即遲未依約接續清償第3 期以後各期之款項,則未清償之餘額即視為全部到期,則原告此部分餘額之償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即應自該期日起算,除有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時效中斷事由外,迄95年6 月19日止即屆滿。然而原告遲至期間屆滿後之98年7 月22日始起訴請求,復查無任何時效中斷之事由,堪認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從而,是本件原告對被告上揭公法上請求權既已消滅,其請求即屬無理由。

八、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對被告上揭公法上請求權因已罹於時效消滅,原告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7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公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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