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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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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2. 2.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3條規定,簡易程序辯論終結後法院須於兩週內宣示判決,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可延長,並要求開庭通知與訴狀一併送達雙方。

Q ·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開完庭多久會宣判?

辯論終結後兩週內宣判,繁雜案件可延長

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二項,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此外第一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與訴狀一併送達他造,確保雙方資訊對等。實務上開庭時法官會當庭告知宣判日期。

白話解讀

打過交通罰單訴訟的人都有這個經驗:開完庭之後,等判決等到忘記自己有打官司。但你可能不知道,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藏著一條時間紀律:辯論終結後兩週內就要宣示判決。這條本來是寫給法官看的紀律,但對你來說它是一個錨點,你能知道大概什麼時候會有結果,而不是無止境地等待。當然,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長,但大多數簡易事件不該超過這個時間。第一項處理的是程序起點:對方(通常是警察局、稅務局、衛生局)必須跟你同時收到開庭通知,這保證了雙方資訊對等,沒有人在背後偷跑準備。簡易程序就是為了快,這條就是它的速度保證。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為簡易訴訟程序的程序性規範,包含兩項核心:第一項要求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筆錄一併送達他造,保障兩造資訊對等;第二項課予法院於辯論終結後兩週內宣示判決的時間紀律,但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得例外延長,體現簡易程序兼顧迅速與慎重的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簡易程序開完庭多久會收到判決?

依本條第二項,法官在辯論終結後兩週內宣示判決,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可延長。宣判後書記官會把判決正本送達給你,從宣判到送達通常還要幾天到一兩週。開庭時法官會當庭告知宣判日期,記下來,到那天再開始算上訴期。

Q2法官超過兩週沒有宣判怎麼辦?

法律規定的兩週是法官的紀律期限,不是強制效力期限。超過不會讓判決無效,也沒有特別救濟管道。但你可以致電承辦書記官室詢問進度,或寫一份簡短的催告書狀附在卷內,語氣須客氣。

Q3宣判和收到判決書是同一天嗎?

不是。宣判是當庭或在法庭內公開宣讀判決主文,書記官事後還要製作判決正本送達,從宣判到送達通常還要數日到一兩週,上訴期間是從送達當天起算。

Q4行政訴訟簡易程序開完庭多久會宣判?

依第233條第二項,辯論終結後兩週內宣示判決,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可延長。

Q5行政訴訟法第233條是什麼?

規範簡易程序的兩件事:開庭通知須與訴狀一併送達雙方,以及辯論終結後兩週內宣判的時間紀律。

Q6什麼叫宣示判決期日?

法院公開宣讀判決主文的指定日期,是判決對外揭示的時點,宣判後才製作判決正本送達。

Q7哪些案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40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健保與社會保險爭議及交通裁決等事件,依第229條適用簡易程序。

Q8簡易程序判決怎麼追蹤時程?

開庭記下宣判日 → 等判決正本送達 → 收到當天確認主文與救濟教示 → 從送達次日算上訴期。

Q9法官超過兩週沒宣判怎麼處理?

致電承辦書記官室詢問進度,或附簡短書面催告於卷內,語氣須客氣。

Q10宣判後上訴期限怎麼算?

從判決正本送達次日起算上訴期間,末日遇假日順延,宣判日不是起算日。

Q11怎麼確認對方有收到開庭通知?

第233條第一項要求通知書與訴狀一併送達他造,可向法院查閱送達證書確認。

Q12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宣判時間差在哪?

簡易程序有兩週宣判紀律(第233條第二項),通常程序依準用民訴宣判通則無此硬性兩週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簡易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
宣判期限辯論終結後兩週內(第233條第二項,得例外延長)依準用民事訴訟法宣示判決通則,無兩週硬性紀律
言詞辯論100年修法後回歸言詞辯論原則原則行言詞辯論
審判組織獨任法官(第232條)合議庭為原則

簡易訴訟程序

宣判期限
辯論終結後兩週內(第233條第二項,得例外延長)
言詞辯論
100年修法後回歸言詞辯論原則
審判組織
獨任法官(第232條)

通常訴訟程序

宣判期限
依準用民事訴訟法宣示判決通則,無兩週硬性紀律
言詞辯論
原則行言詞辯論
審判組織
合議庭為原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51条第1項(判決言渡しは口頭弁論終結日から2月以内)— 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07조 제2항(판결 선고는 변론종결일부터 2주 이내, 복잡한 사건은 4주 이내)
德國ZPO § 310 Abs. 1(Urteilsverkündung am Schluss der Sitzung oder binnen drei Wochen)— VwGO § 116 i.V.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871002 全文修正)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1001101 修正)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立法理由一、按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考量本次修法於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人民應訴不便之因素已獲改善,為保障人民之辯論權,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之規定,使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回歸常態,原則上均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第二項文字,配合酌為修正。

(1071109 修正)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採獨任審判,與合議審判事件相比,所需製作判決書之期間較短,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經言詞辯論終結者,除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製作判決書,宜酌定較長之宣示期日外,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至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依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另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併予敘明。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送達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 辯論名詞
  • 行政訴訟法231條文
(0871002 全文修正)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1001101 修正)

一、按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考量本次修法於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人民應訴不便之因素已獲改善,為保障人民之辯論權,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之規定,使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回歸常態,原則上均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第二項文字,配合酌為修正。

(1071109 修正)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採獨任審判,與合議審判事件相比,所需製作判決書之期間較短,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經言詞辯論終結者,除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製作判決書,宜酌定較長之宣示期日外,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至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依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另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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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33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