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232

快速跳轉
  1. 1.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2. 2.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
  3. 3.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簡易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當事人離法院過遠時,法院應徵詢意見改用遠距審理或巡迴法庭。

Q · 住花蓮要打台北機關的官司,能不能不必到場?

可以,依本條聲請遠距審理或巡迴法庭

依行政訴訟法第232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一造的住居所、機關或主營業所與法院相距過遠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視訊)、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進行。但這是被動權利,要主動聲請,最好在起訴狀內就載明住居所、與法院距離及通勤成本,越早提出越容易獲准。

白話解讀

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理結構藏著兩個對一般人重要的設計。第一,獨任法官審理,不是合議庭三個人,是一個法官全程處理。這代表決定速度快,但也代表那位法官的個人見解很關鍵。第二,2022年修法後新增的條款:如果你住的地方離法院很遠(例如花東、澎湖、金門馬祖的居民要打台北的稅單),法院應該徵詢你的意見,用遠距審理(視訊)、巡迴法庭(法官跑到你那邊開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進行。這條改寫了「以原就被」的傳統管轄邏輯,把距離從訴訟權的障礙中剔除。立法理由說得直白:不要讓地理位置成為訴訟權的障礙。但這個權利你不主動講,法院不會自動安排。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2條規範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理機制:第一項定明由獨任法官審理(非合議庭);第二項為2022年新增,當事人住居所與法院相距過遠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進行;第三項授權司法院訂定過遠地區標準與巡迴法庭辦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住花蓮要打台北機關的稅單,能不能不必飛來飛去?

能。行政訴訟法第232條第2項明文:當事人居所離法院過遠的,地方行政法院應徵詢你的意見,用遠距審理(視訊)、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進行。你要主動聲請,最好在起訴狀內就寫明,並具體量化你的通勤成本,法官通常會比較重視。

Q2視訊開庭的效力跟現場一樣嗎?

完全一樣。視訊開庭是行政法院的正式程序,所有筆錄、宣示、證據調查都有相同效力。開庭前要測試設備和網路,最好提早15分鐘上線確認,避免延誤實質答辯。

Q3行政訴訟法第232條是什麼?

規範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並在2022年新增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便利偏遠當事人的機制,把地理距離從訴訟權障礙中剔除。

Q4簡易程序為什麼用獨任法官不是合議庭?

簡易案件爭點單純,一位法官全程處理可加快速度、責任明確,合議成本不符比例。合議的慎重在通常程序才有意義。

Q5什麼叫與法院相距過遠?

具體標準由司法院依本條第3項另定,實務上以交通時間與成本顯著過高的偏遠地區(如花東、離島)為判斷。

Q6巡迴法庭是什麼?

由法官攜帶設備到偏遠當事人所在地臨時開庭的便利審理機制,辦法由司法院訂定。

Q7行政訴訟怎麼聲請遠距審理?

確認案件屬簡易程序 → 起訴狀載明住居所與距離 → 引用第232條第2項明確聲請 → 測試視訊設備 → 到院通知可再聲請變更。

Q8遠距審理的通勤成本怎麼向法院說明?

具體量化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並引用本條第2項立法理由『不要讓地理位置成為訴訟權的障礙』,法官通常較重視。

Q9視訊開庭前要準備什麼?

測試攝影機、麥克風與網路,提早15分鐘上線確認連線,準備好書證電子檔以便提示。

Q10怎麼確認自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比對行政訴訟法第229條列舉的事件類型與金額門檻,落在範圍內才適用本條的獨任與遠距機制。

Q11遠距審理 vs 巡迴法庭怎麼選?

你有視訊設備且網路穩定就選遠距審理;設備或網路不便、或需在地進行就選巡迴法庭,兩者效力相同。

Q12獨任法官 vs 合議庭差在哪?

獨任是一位法官全程處理,速度快適合簡易案件;合議是三位法官討論,慎重但成本高,用於通常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mote_hearingcircuit_courtin_person
適用情境當事人離法院過遠、有視訊設備當事人離法院過遠、設備或網路不便需現場勘驗或提示大量書證
當事人移動成本零,視訊上線即可零,法官到當地高,需往返法院
聲請主動性需主動聲請需主動聲請預設方式
法律效力與到場相同與到場相同標準

remote_hearing

適用情境
當事人離法院過遠、有視訊設備
當事人移動成本
零,視訊上線即可
聲請主動性
需主動聲請
法律效力
與到場相同

circuit_court

適用情境
當事人離法院過遠、設備或網路不便
當事人移動成本
零,法官到當地
聲請主動性
需主動聲請
法律效力
與到場相同

in_person

適用情境
需現場勘驗或提示大量書證
當事人移動成本
高,需往返法院
聲請主動性
預設方式
法律效力
標準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1110531 修正)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   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地方行政法院辦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為避免影響修正前既有之訴訟便利性及依照普通審判籍所定之以原就被原則,同時保障人民起訴、應訴之便利性,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地方行政法院應徵詢當事人意見,以便利當事人之方式進行程序,例如:運用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混合巡迴法庭及遠距審理等方式,不影響當事人起訴、應訴之便利性,如當事人有意願親自到院開庭,亦屬其認為便利之方式。如當事人合意便利之方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應從其合意。有關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授權司法院定之,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行政法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1110531 修正)

地方行政法院辦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為避免影響修正前既有之訴訟便利性及依照普通審判籍所定之以原就被原則,同時保障人民起訴、應訴之便利性,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地方行政法院應徵詢當事人意見,以便利當事人之方式進行程序,例如:運用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混合巡迴法庭及遠距審理等方式,不影響當事人起訴、應訴之便利性,如當事人有意願親自到院開庭,亦屬其認為便利之方式。如當事人合意便利之方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應從其合意。有關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授權司法院定之,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