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32 條
- 1.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 2.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
- 3.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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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簡易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當事人離法院過遠時,法院應徵詢意見改用遠距審理或巡迴法庭。
Q · 住花蓮要打台北機關的官司,能不能不必到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2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一造的住居所、機關或主營業所與法院相距過遠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視訊)、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進行。但這是被動權利,要主動聲請,最好在起訴狀內就載明住居所、與法院距離及通勤成本,越早提出越容易獲准。
白話解讀
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理結構藏著兩個對一般人重要的設計。第一,獨任法官審理,不是合議庭三個人,是一個法官全程處理。這代表決定速度快,但也代表那位法官的個人見解很關鍵。第二,2022年修法後新增的條款:如果你住的地方離法院很遠(例如花東、澎湖、金門馬祖的居民要打台北的稅單),法院應該徵詢你的意見,用遠距審理(視訊)、巡迴法庭(法官跑到你那邊開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進行。這條改寫了「以原就被」的傳統管轄邏輯,把距離從訴訟權的障礙中剔除。立法理由說得直白:不要讓地理位置成為訴訟權的障礙。但這個權利你不主動講,法院不會自動安排。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2條規範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理機制:第一項定明由獨任法官審理(非合議庭);第二項為2022年新增,當事人住居所與法院相距過遠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進行;第三項授權司法院訂定過遠地區標準與巡迴法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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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住花蓮要打台北機關的稅單,能不能不必飛來飛去?▾
能。行政訴訟法第232條第2項明文:當事人居所離法院過遠的,地方行政法院應徵詢你的意見,用遠距審理(視訊)、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進行。你要主動聲請,最好在起訴狀內就寫明,並具體量化你的通勤成本,法官通常會比較重視。
Q2視訊開庭的效力跟現場一樣嗎?▾
完全一樣。視訊開庭是行政法院的正式程序,所有筆錄、宣示、證據調查都有相同效力。開庭前要測試設備和網路,最好提早15分鐘上線確認,避免延誤實質答辯。
Q3行政訴訟法第232條是什麼?▾
規範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並在2022年新增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便利偏遠當事人的機制,把地理距離從訴訟權障礙中剔除。
Q4簡易程序為什麼用獨任法官不是合議庭?▾
簡易案件爭點單純,一位法官全程處理可加快速度、責任明確,合議成本不符比例。合議的慎重在通常程序才有意義。
Q5什麼叫與法院相距過遠?▾
具體標準由司法院依本條第3項另定,實務上以交通時間與成本顯著過高的偏遠地區(如花東、離島)為判斷。
Q6巡迴法庭是什麼?▾
由法官攜帶設備到偏遠當事人所在地臨時開庭的便利審理機制,辦法由司法院訂定。
Q7行政訴訟怎麼聲請遠距審理?▾
確認案件屬簡易程序 → 起訴狀載明住居所與距離 → 引用第232條第2項明確聲請 → 測試視訊設備 → 到院通知可再聲請變更。
Q8遠距審理的通勤成本怎麼向法院說明?▾
具體量化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並引用本條第2項立法理由『不要讓地理位置成為訴訟權的障礙』,法官通常較重視。
Q9視訊開庭前要準備什麼?▾
測試攝影機、麥克風與網路,提早15分鐘上線確認連線,準備好書證電子檔以便提示。
Q10怎麼確認自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比對行政訴訟法第229條列舉的事件類型與金額門檻,落在範圍內才適用本條的獨任與遠距機制。
Q11遠距審理 vs 巡迴法庭怎麼選?▾
你有視訊設備且網路穩定就選遠距審理;設備或網路不便、或需在地進行就選巡迴法庭,兩者效力相同。
Q12獨任法官 vs 合議庭差在哪?▾
獨任是一位法官全程處理,速度快適合簡易案件;合議是三位法官討論,慎重但成本高,用於通常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mote_hearing | circuit_court | in_person |
|---|---|---|---|
| 適用情境 | 當事人離法院過遠、有視訊設備 | 當事人離法院過遠、設備或網路不便 | 需現場勘驗或提示大量書證 |
| 當事人移動成本 | 零,視訊上線即可 | 零,法官到當地 | 高,需往返法院 |
| 聲請主動性 | 需主動聲請 | 需主動聲請 | 預設方式 |
| 法律效力 | 與到場相同 | 與到場相同 | 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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