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再字第20號

軍人保險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蔡進田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因軍人保險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本院93年度簡字(起訴誤為訴字)第1251號判決、94年6 月30日本院94年度簡更一字第5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3年度簡字第1251號、94年度簡更一字第5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2月7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本件原判決訴訟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再審亦依簡易程序,附予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蔡進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再字第20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軍人保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