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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10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進田黃清光闕銘富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軍人保險條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3年度簡字第1251號、94年度簡更一字第5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2月7 日以98年度簡再字第2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因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逾期未補正,該件再審案已經本院於98年12月2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始於98年12月29日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100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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