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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33號

記帳士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蔡進田黃清光闕銘富

原告
甲○○
被告
財政部
代表人
乙○○(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記帳士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7 日院臺訴字第09800928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98年度訴字第2333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1月1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3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記帳士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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