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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0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蔡進田鄭小康王碧芳

原告
甲○○
被告
乙○○○○○○○
代表人
丙○○(校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8年2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2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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