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 代表人
- 乙○○(站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交訴字第09700548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被告所為裁決,提起訴願,經交通部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交訴字第0970054817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所為之裁決違法。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