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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樹埔蕭忠仁劉穎怡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卯○○
上訴人
壬○○
上訴人
癸○○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丑○○
上訴人
子○○
上訴人
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
代表人
辰○○(部長)住臺北郵政90012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0008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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