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28號
再審聲請人 艾文生
再審相對人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 代表人
- 董翔龍(司令)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廖榮三
陳俞均
劉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退伍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99年8 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同法第275 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83 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準此,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聲請人就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關於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裁定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皆屬最高行政法院職權調查之事項,應歸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167號判例意旨及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前對於本院99年5 月19日98年度訴字第271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審認其上訴不合法,而以99年8 月19日99年度裁字第1871號裁定駁回之,有卷附上開本院判決及最高法院裁定可稽。是以再審聲請人對於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之程序裁定,誤向本院聲請再審,按諸上開說明,自屬管轄錯誤,爰依職權移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而已據最高行政法院以99年裁字第3534號裁定駁回在案,至於其併對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則另案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