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臺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丙○○○○○○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