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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31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闕銘富張國勳林育如

抗 告 人即

再審原告
林祖南

 林祖輝

 林秀治

 林祖欽

 林祖謨

 陳林寶貝

 張林姿治

      共同送達代收人謝宗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10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育 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13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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