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31號
抗 告 人即
- 再審原告
- 林祖南
林祖輝
林秀治
林祖欽
林祖謨
陳林寶貝
張林姿治
共同送達代收人謝宗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10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