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71號
- 聲請人
- 夏興國 籍設臺中市后里區厚里里柑宅路35
巷34號
上列聲請人因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17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31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9年度裁字第2662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