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1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曹瑞卿林惠瑜林淑婷

原告
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代表人
陳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被告
文化部(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代表人
鄭麗君(部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盛治仁,嗣於民國101年5月20日被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改制為文化部,並自該日起,被告之代表人先後變更為龍應台、洪孟啟及鄭麗君,茲據被告新代表人鄭麗君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1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本院前以兩造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之裁判,關於被告認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係以「是否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為據,而原告是否有可歸責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業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請求,刻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4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則本件原告究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尚須以另案民事判決為憑,乃於100年4月25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四、茲上開民事訴訟事件,經另案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後,被告就判決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00號判決部分上訴駁回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停止訴訟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五、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林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