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水照
- 訴訟代理人
- 林征聖(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