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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仁壽劉福來林大洋張祺祥許錦印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

聲請覆審人 李復隆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七日決定(一00年度賠字第二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撤銷。

理由

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李復隆(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經羈押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因具保後停止羈押,惟聲請人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判決無罪,並經台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於該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一百三十八日,爰依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准予依羈押之日數,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折算一日,賠償六十九萬元予聲請人等語。原決定意旨以:本件聲請人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三款新發生之羈押事由,且有與各公立醫院人員串證之虞為由,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經台北地院於同年十二月十日裁定羈押,直至同年月三十一日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嗣經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惟查聲請人於調查及偵查中自承:同案共同被告李惇(亦經判決無罪確定)向伊表示希望伊協助接洽聯繫公私立醫院之醫檢人員,其則按月提供伊款項供伊運用從事公關,只要在額度內提供該等醫檢人員吃喝或現金需求,李惇會按月補貼伊車馬費,伊自當月起即按月聯繫該等人員,招待吃喝玩樂或現金;每月公關費均在數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之間,八十五年二至七月之公關費總額則達一千零六十二萬二千七百七十六元,伊在飲宴上花費四、五百萬元;伊每月領得之佣金,交際費用大約花掉百分之四十五、交還李惇百分之十五、給付同案共同被告劉嘉斌及龔宏炘(均判決無罪確定)回扣達百分之十、贊助新竹醫院及雲林醫院義工費用共百分之十,而給付劉嘉斌及龔宏炘回扣係以試劑之銷售量為準等語;共同被告李惇於調查時亦供稱:伊按月匯入之佣金,其中一半由聲請人領取,用以支付各醫院檢驗人員之回扣、應酬及其他大筆支出,伊記憶中台中榮總等醫院人員收取回扣,皆係由聲請人去送回扣,伊確信聲請人有將回扣款項送達醫檢人員手中等語,再參酌共同被告袁友范(經判決無罪確定)、劉嘉斌、龔宏炘、證人黃美然、俞華、劉幼慧、詹前朕分別於調查時所為供證,暨台北市調查處在聲請人身上查扣之「便條」,顯見聲請人有招待醫事人員飲宴、致贈金錢、支付部分醫院臨時人員薪資等行為,此等行為,嚴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逾越社會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程度,揆諸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不得請求賠償,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詞。惟按原冤獄賠償法已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下稱新法)於一00年七月六日修正公布,並自九月一日施行。根據該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受害人得請求國家補償。新法有鑑於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規定:「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在實務運作上常援以行為人殘存之犯罪嫌疑作為拒絕補償之依據,致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疑慮;且「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概念過於抽象,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所必要。新法為避免動輒以不確定法律概念,排除被害人請求補償,已將上述規定予以刪除。經查聲請人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台北地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二六號判決無罪,並經高院以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三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而新法已刪除以「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之規定作為排除被害人請求之依據,業如前述。原決定機關未及適用新法之規定,而援引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作為駁回聲請人聲請之理由,尚有未當。聲請覆審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決定既有可議,仍應予以撤銷。復依刑事補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以保障聲請人之程序權,爰認有將原決定撤銷,發回原決定機關另為適法決定之必要。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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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許 錦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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